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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思路敲定 再融资审核下放正研究

2013/3/4 [焦点]

证监会就发行体制及退市制度改革有关问题与媒体进行了沟通。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再融资审核权下放相关问题还在探讨研究当中,由于上市公司再融资与IPO不同,应当形成差别化的审核机制。同时,还将继续推进发行审核透明度建设,拟考虑进一步提前拟发行企业的预披露时间。

退市制度改革方面,负责人透露,证监会将尽快制定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发行等业务规则,对退市制度进行后续完善。

再融资审核权下放正在研究

针对近期市场热议的再融资审核权将下放问题,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证监会对如何做好发行审核工作,探索审核机制更好贴近市场需求,一直在进行探讨和研究。

上市公司再融资与IPO相比有其自身特点,由于上市公司已经在资本市场经过持续信息披露,投资者对其经营情况更为了解,市场对其的分析跟踪比较充分,对其股价波动情况也相对熟悉,因此上市公司再融资审核机制,应当与IPO审核机制形成差异化的安排。”

这位负责人说,当前资本市场面临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的课题,需要进一步思考再融资审核工作如何改进机制、更加符合再融资特点,进一步满足适应发行人的需要。

他透露,监管部门目前正在探索如何将自律组织的管理结合到证监会的审核工作中来,也与两个交易所进行了探讨和研究。对于再融资审核权下放问题,还在进行认真研究和推敲。

这位负责人还表示,所有体制机制的改革、改进,必须要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按照《证券法》有关规定,目前证监会承担了对IPO发行和再融资行政许可的职责,未来审核机制的改革也需要在法律允许的范畴内进行。

拟考虑进一步提前预披露时间

上述负责人表示,下一阶段的发行体制改革中,同样包括了发行审核透明度建设的内容,在过往公布发审委委员名单,公开审核流程及在审企业名单,提前拟发行企业预披露时间等举措的基础上,下一步拟考虑进一步提前预披露时间,加大审核环节的公示力度。

他透露,从发行监管方面看,拟考虑将发行审核环节中涉及的有关法律法规、备忘录等向全社会公布,将过去通过保荐代表人培训会议等内部沟通的审核中的具体问题,经过研究梳理之后变成书面文件向全社会公开,加深社会各界对发行审核工作的认识。

同时,还将考虑继续针对特殊行业出台专门的信息披露指引,并在针对特定事项出台信息披露指引方面进行更多探索。

下一步发行改革主抓五方面工作

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根据整体规划,统筹协调的思路,进一步贯彻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改革思路,突出重点、分步实施五方面工作:

一是修订完善相关规则制度,改进发行条件,细化信息披露要求,逐步淡化对拟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判断。二是深入开展对IPO在审企业财务专项检查工作,督促中介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并将检查中有关要求细化落实到规范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中去。三是不断完善新股定价约束机制,推动市场相关各方归位尽责,强化对发行人及中介机构的监管,加强发行监管透明度建设。四是认真研究新股询价、交易、配售的新情况和新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多措并举抑制“炒新”。五是坚决打击粉饰业绩、包装上市、虚假披露、合谋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这位负责人评价,上一阶段的发行体制改革实施以来,已取得了阶段性的积极成效,包括发审工作积极贯彻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改革理念、新股定价约束机制进一步增强、新股首日定价博弈机制进一步完善、新股上市后价格走势出现趋稳迹象、社会各界对发行改革目标、以及具体措施的讨论和研究进一步深入等。

将创新创业板发行方式多渠道抑制炒新

创新创业板发行方式,探索建立符合创业板特点的“小额、快速、灵活”的发行融资制度,将成为下一阶段创业板市场改革发展的重点工作。

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依据创业板特点及企业需求创新发行方式,意在以同等规模资金支持更多中小企业发行上市,多渠道抑制非理性定价和炒新问题,有效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同时,监管部门还将进行如下工作:着手修订创业板招股说明书准则,提高信息披露的针对性、有效性,提升信息披露质量;继续研究并及时梳理审核重点,形成审核指引并适时公布;在总结创业板设立三年来审核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编撰创业板典型案例,适时公开,进一步提高审核透明度;同时完善预披露制度,探索将预披露时点进一步前移,加强社会公众监督。

这位负责人还提到,研究如何根据实体经济需求和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整体安排,进一步完善创业板市场板块功能定位,并在此基础上优化上市准入指标体系,扩大创业板市场服务范围和能力。

尽快制定非公公司资产重组股票发行业务规则

2013年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将完善制度规则,实现退市的常态化。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退市制度及重新上市有关办法的实施,使公司能上能下,解决了处于停而不退,以及处于暂停上市状态公司的历史遗留问题。

他透露,上市公司退市后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范畴,退市公司退市后新进行的并购重组,将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有关监管规定进行。已发布实施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对非上市公众公司实施并购重组行为作出了一系列原则性规定,但具体实施规则尚未出台。

负责人表示,证监会将尽快制定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发行等业务规则,对退市制度进行后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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