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打出重拳治理银行理财产品
2013/4/1 [焦点]
近日,银监会下发了一份名为《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范理财业务投资运作,防范化解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
《通知》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应坚持资金来源运用对应原则,每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标的物)要对应,做到每个产品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投资于非标债权资产的理财产品是监管的重点。此外,银监会还将对理财产品投资非标债权资产采取限额管理原则。
《通知》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合理控制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债权资产的总额,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债权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以理财产品余额的35%与商业银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之间孰低者为上限,以防止业务规模过快扩张引发系统性风险。
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一个全新的定义。按照银监会的解释,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
对银行基本面的影响非常有限:①资本计提可能性低:目前大部分银行能做到单独管理、单独建账,但受IT系统限制短时间内大多银行暂无法做到单独核算。预计完全实现单独核算需3-5个月整改时间,可以赶在13年底前达标,这意味着仅会带来系统建设成本支出而不会增加额外资本计提压力。②35%红线有应对之策:一方面可以通过增加"标准化债权"产品发售规模,做大分母;另一方面可以采取让渡小部分利润的方式交由信托、资管等第三方机构代持部分"非标准化债权"产品,减小分子。③其余条款影响较小:包括低于总资产4%、充分披露、风险控制、名单制管理等在内的要求银行都可以轻易达标,影响很小。④预计顶多影响银行13年净利润1.3%:预计未来3-5个月"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理财产品新发售量会显著减少,理财产品收益率将下行,直至"单独核算"整改完毕后再重新恢复;⑤可能间接抬升表内信贷收益率,对13年息差收窄形成正面支撑。
短期很可能改变市场对经济复苏预期:①短期负面传导机制:未来3-5个月非标准化债权产品发行显著放缓,信托贷款、委托贷款、未贴现承兑汇票增量放缓,社会融资总量增长放缓、实体经济流动性趋紧,改变市场对经济确定性复苏的预期;静态估算影响社会融资规模1.9万亿元,约占全年社会融资总量11%。②后期监管补救措施:若政策对经济复苏产生实质较大负面影响,不排除出台后续补救措施,例如下半年央行调整动态差别准备金公式参数追加信贷额度,全年信贷额度由原来的8.8万亿元追加至9.2万亿元,但短期内社会融资总量减少不可避免,后续是否出台补救措施暂时只是一种期盼。
以下为《通知》全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近期,商业银行理财资金直接或通过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交易平台等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业务增长迅速。一些银行在业务开展中存在规避贷款管理、未及时隔离投资风险等问题。为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促进相关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
二、商业银行应实现每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标的物)的对应,做到每个产品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单独管理指对每个理财产品进行独立的投资管理;单独建账指为每个理财产品建立投资明细账,确保投资资产逐项清晰明确;单独核算指对每个理财产品单独进行会计账务处理,确保每个理财产品都有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
对于本通知印发之前已投资的达不到上述要求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商业银行应比照自营贷款,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要求,于2013年底前完成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和资本计提。
三、商业银行应向理财产品投资人充分披露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情况,包括融资客户和项目名称、剩余融资期限、到期收益分配、交易结构等。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所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发生变更或风险状况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在5日内向投资人披露。
四、商业银行应比照自营贷款管理流程,对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投资进行投前尽职调查、风险审查和投后风险管理。
五、商业银行应当合理控制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总额,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以理财产品余额的35%与商业银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之间孰低者为上限。
六、商业银行应加强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名单制管理,明确合作机构准入标准和程序、存续期管理、信息披露义务及退出机制。商业银行应将合作机构名单于业务开办10日前报告监管部门。本通知印发前已开展合作的机构名单应于2013年4月底前报告监管部门。
七、商业银行代销代理其他机构发行的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或股权性资产的,必须由商业银行总行审核批准。
八、商业银行不得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或股权性资产融资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或回购承诺。
九、商业银行要持续探索理财业务投资运作的模式和领域,促进业务规范健康发展。
十、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上述各项要求开展相关业务,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立即停止相关业务,直至达到规定要求。
十一、各级监管机构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商业银行违反本通知相关规定的,应要求其立即停止销售相关产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相关规定实施处罚。
十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相关业务的,参照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