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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纪律处分适用“查审分离”程序

2013/6/24 [焦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发布《上交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办法》,并自7月1日起实施。

上交所表示,为贯彻落实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推进“规则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的要求,不断完善自律管理,更好地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交所制定、发布了此《办法》。

《办法》从上交所的监管实际出发,共规定了9种纪律处分和19种监管措施。其中,纪律处分的实施适用“查审分离”程序,违规调查和审核分别由监管业务部门和纪律处分委员会作出,上交所根据纪律处分委员会的意见作出决定并实施。而监管措施由轻到重分别适用三种不同程序。一是口头警示由监管工作人员直接作出。二是书面警示等12种监管措施,由监管业务部门决定并实施。三是对未按要求改正的上市公司暂停适用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等6种监管措施,由监管业务部门先向监管对象发送意向书,并经法律部会签、总经理或其授权的副总经理同意后实施。

为了保护监管对象的合法权益、提高监管的公正性,《办法》通过多种程序设计,为监管对象提供了充分表达意见、进行辩解的渠道。

一是要求事先发送意向书。除个别监管措施或特殊情形外,上交所或相关监管业务部门在启动相关纪律处分或监管措施程序前,需要提前向监管对象发送意向书,向其说明违规行为及拟作出的惩处等,监管对象可以在5个交易日内就是否接受惩处回复意见。

二是增设了纪律处分听证程序。针对公开谴责、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等较为严厉的纪律处分,相关监管对象可以要求召开纪律处分听证会,当场向纪律处分委员会说明情况,进行辩解、举证和质证。

三是设置复核程序。对于上交所业务规则中规定可以复核的纪律处分事项,相关监管对象对于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上交所《复核制度暂行规定》等业务规则的规定,向复核委员会申请复核。

《办法》覆盖、吸收了上交所2008年7月1日发布的《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的内容,并对其中的部分规定作了完善。《办法》发布实施的同时,《纪律处分实施细则》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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