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 / English

制度创新频现大手笔 上海自贸区总体方案亮点纷呈

2013/9/30 [焦点]

总体方案中的四大亮点最受关注,分别是围绕货物自由化、投资自由化、金融自由化为目标的制度安排,以及法律法规制度保障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昨日公布。根据总体方案,自贸区肩负着我国在新时期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积极探索管理模式创新、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的重要使命,是国家战略需要。与此同时,自贸区还是中国进一步融入经济全球化的重要载体。

专家认为,总的来看,总体方案中的四大亮点最受关注,分别是围绕货物自由化、投资自由化、金融自由化为目标的制度安排,以及法律法规制度保障。

探索负面清单管理体制

根据总体方案,自贸区将扩大投资领域开放,在投资领域的市场准入、外资国民待遇、业务经营、投资服务等方面营造高度开放宽松的投资商务环境。

其中,扩大服务业开放是重要内容之一。自贸区选择金融服务、航运服务、商贸服务、专业服务、文化服务以及社会服务等6大领域扩大开放,暂停或取消投资者资质要求、股比限制、经营范围限制等准入限制措施(银行业机构、信息通信服务除外),营造有利于各类投资者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

此外,探索建立以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为核心的试验区投资管理新体制,也是自贸区扩大投资领域开放的一个重要内容。

总体方案表示,将研究制订试验区外商投资与国民待遇等不符的负面清单,改革外商投资管理模式。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将外商投资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由上海市负责办理;将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改为由上海市负责备案管理,备案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工商登记与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相衔接,逐步优化登记流程;完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在试验区内试点开展涉及外资的国家安全审查,构建安全高效的开放型经济体系。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与国际接轨的外商投资管理制度。

推动贸易转型升级

国际上,成熟的自由贸易园区实行高度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制度安排,其趋势是国际贸易功能开始向服务贸易、离岸贸易转型升级。记者发现,总体方案中呈现的思路就是要在上海自贸区实现贸易业态模式创新和离岸型功能创新,并推进国际航运服务功能创新升级。

总体方案中要求,推动贸易转型升级。主要内容有:推动积极培育贸易新型业态和功能,形成以技术、品牌、质量、服务为核心的外贸竞争新优势,加快提升我国在全球贸易价值链中的地位。鼓励跨国公司建立亚太地区总部,建立整合贸易、物流、结算等功能的营运中心。深化国际贸易结算中心试点,拓展专用账户的服务贸易跨境收付和融资功能。支持试验区内企业发展离岸业务。鼓励企业统筹开展国际国内贸易,实现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探索在试验区内设立国际大宗商品交易和资源配置平台,开展能源产品、基本工业原料和大宗农产品的国际贸易。扩大完善期货保税交割试点,拓展仓单质押融资等功能。加快对外文化贸易基地建设。推动生物医药、软件信息、管理咨询、数据服务等外包业务发展。允许和支持各类融资租赁公司在试验区内设立项目子公司并开展境内外租赁服务。鼓励设立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按照国际标准采信其检测结果。试点开展境内外高技术、高附加值的维修业务。加快培育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功能,试点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海关监管、检验检疫、退税、跨境支付、物流等支撑系统。

金融领域开放创新

金融领域开放方面,上海自贸区将探索建立以资本项目可兑换和金融服务业全面开放为标志的试验区金融监管新体制。

一位参与方案制订的专家对记者表示,国际成熟的自由贸易园区实行自由、开放的外汇管理制度和金融制度安排。对照国际标杆,上海自贸区就是要在利率市场化、汇率市场化、资本项下人民币自由兑换以及金融市场开放等金融市场化、国际化方面先行先试。

金融领域的创新是自贸区所有制度创新体系中的“皇冠”,这几乎在业内达成了共识。不过,金融创新是重点,更是难点。有专家对记者表示,相比货物贸易,金融是隐性的,而且自贸区内与自贸区外不可分割,其监管难度比货物贸易高得多。

探索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行政管理体系

根据总体方案,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排在自贸区主要任务和措施之首,其重要性不言而喻。这方面的制度安排也是总体方案的一大亮点。业内专家认为,上海自贸区将构建符合国际惯例的政府管理体制、政府管理方式和法规法律制度保障。

其中,在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面,总体方案要求: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改革创新政府管理方式,按照国际化、法治化的要求,积极探索建立与国际高标准投资和贸易规则体系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系,推进政府管理由注重事先审批转为注重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一口受理、综合审批和高效运作的服务模式,完善信息网络平台,实现不同部门的协同管理机制。建立行业信息跟踪、监管和归集的综合性评估机制,加强对试验区内企业在区外经营活动全过程的跟踪、管理和监督。

在完善法制领域的制度保障方面,总体方案要求,加快形成符合试验区发展需要的高标准投资和贸易规则体系。针对试点内容,需要停止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的部分规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其中,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暂时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自2013年10月1日起在三年内试行。各部门要支持试验区在服务业扩大开放、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等方面深化改革试点,及时解决试点过程中的制度保障问题。上海市要通过地方立法,建立与试点要求相适应的试验区管理制度。

法律声明|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 沪ICP备17001450号-1 众华会计事务所版权 ©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