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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通报新大地、天能科技及相关中介机构涉嫌违法违规案件情况和华锐风电立案情况

2013/6/3 [业内]

5月31日,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对广东新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地)和山西天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能科技)及相关中介机构在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IPO)过程中涉嫌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情况,以及对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锐风电)的立案情况。

一、新大地及相关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案查处情况

2012年5月18日,新大地IPO申请获创业板发审会通过。在媒体提出质疑后,新大地及其保荐机构南京证券于7月向证监会提交终止发行上市申请。2012年8月28日,证监会对新大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立案调查。新大地申请发行过程中,保荐机构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京证券)、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华所)及法律服务机构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大成所)等三家中介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涉嫌违法违规,后续分别被立案稽查。上述案件已进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阶段。下一步,证监会将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正式处罚决定。

(一)新大地违法违规情况

经查,新大地通过资金循环、虚构销售业务、虚构固定资产等手段,在2009-2011年年度报告中虚假记载。虚增2011年利润总额2,042.36万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的48.52%;虚增2010年利润总额305.82万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的11.52%;虚增2009年利润总额280万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的16.53%。在2012年4月12日预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上会稿中有重大遗漏。

新大地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193条所述行为。依据《证券法》第193条、第233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3条、第5条的规定,证监会拟决定:

1、对新大地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2、对黄运江、凌梅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3、对监事及财务总监凌洪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4、对董事黄鲜露、董事及董事会秘书赵罡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5、对董事樊和平、邱礼鸿、支晓强、何日胜、奚如春、监事马建华、陈增湘、林明华、副总经理李明、何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万元罚款。

(二)中介服务机构违法违规情况

经查,发行保荐机构南京证券在新大地IPO项目工作中,未执行充分适当的尽职调查工作程序,没有保持足够的职业谨慎,未对相关事项真实性进行审慎核查,出具了含有虚假记载的发行保荐书及核查报告等文件,违反了《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192条、第233条所述情形。证监会拟决定:1、对南京证券给予警告;2、对南京证券责令改正并实施公开谴责的监管措施,限其在6个月内对内部控制制度、尽职调查制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向监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监管部门将检查验收;3、对保荐代表人胡冰和廖建华给予警告,分别处以15万元罚款,并分别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审计机构大华所在新大地IPO项目审计过程中,未保持适当的职业审慎,未勤勉尽责,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未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其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专项说明、核查意见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223条、233条所述情形。证监会拟决定:1、没收大华所业务收入110万元,并罚款220万元;2、对大华所责令改正;3、对签字会计师王海滨和刘春奎给予警告,分别处以10万元、5万元罚款,并分别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法律服务机构大成所未按行业执业标准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出具法律意见时未审慎尽责,其所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223条、第233条所述情形。证监会拟决定:1、没收大成所业务收入50万元,并罚款100万元;2、对签字律师丘远良、申林平、刘军、刘韬给予警告,并对丘远良、刘军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对申林平、刘韬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此外,对刘军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二、天能科技及相关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案查处情况

天能科技于2011年3月31日向证监会提交IPO申请,并于2012年2月1日进行招股说明书预披露。在媒体提出质疑后,天能科技于2012年4月撤回发行上市申请。2012年8月21日,证监会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大信所)进行现场检查,期间发现天能科技涉嫌财务造假。2012年9月21日,证监会对天能科技和大信所涉嫌违法违规立案稽查。为天能科技发行上市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和北京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君泽君律所)涉嫌未勤勉尽责、出具有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的材料,后续分别被立案稽查。上述案件已进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阶段。下一步,证监会将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正式处罚决定。

(一)天能科技违法违规情况

天能科技在提交的招股说明书预披露稿中称2011年1月至9月营业收入为57,285万元,利润总额为7,173.6万元。经查,天能科技通过伪造作为入账凭据的工程结算书和虚构销售回款等,在应县道路亮化工程、金沙植物园太阳能照明工程、和谐小区太阳能照明工程三个项目的财务账册中有虚假记载,虚增财务报告收入8564万元,虚增利润合计3815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53.18%。销售回款近1.2亿元均来源于董事长秦海滨控制的四家公司,转款事宜具体由董事长助理刘俊奕策划、董事会秘书曾坚强参与组织实施。

天能科技虚增2011年1月至9月财务报告收入和利润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秦海滨为天能科技的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曾坚强作为天能科技董秘并在发行上市过程中实施了部分造假行为,刘俊奕实际履行天能科技的财务总监的工作,陈守法作为天能科技财务总监应直接对天能科技财务报告造假行为负责,上述4人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德利、张红超、任小军、陈涌海、刘正、郑庆华、王永平、张新梅、高文新、张志成在相关报告上签字,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证券法》第193条、第233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3条、第5条的规定,证监会拟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天能科技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2、对秦海滨、曾坚强、刘俊奕和陈守法给予警告,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并对秦海滨、曾坚强、刘俊奕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3、对任小军、张德利、张红超、陈涌海、刘正、郑庆华、王永平、张新梅、高文新、张志成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二)相关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

经查,发行保荐机构民生证券在天能科技IPO项目工作中,未执行充分适当的尽职调查工作程序,没有保持足够的职业谨慎,出具了含有虚假内容的发行保荐书及核查报告,违反《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民生证券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证券法》第192条、第233条所述情形。证监会拟决定:1、对民生证券给予警告,没收民生证券从事该业务的收入100万元,并处以200万元罚款;2、对民生证券责令改正并实施公开谴责的监管措施,限其在6个月内对内部控制制度、尽职调查制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向监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监管部门将检查验收;3、对保荐代表人邓德兵、刘小群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万元罚款,同时分别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审计机构大信所在天能科技IPO项目审计过程中,没有保持足够的职业谨慎,在未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违反了《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223条、233条所述情形。证监会拟决定:1、没收大信所从事该业务的收入60万元,并处以120万元罚款;2、对大信所责令改正;3、给予签字会计师胡小黑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4、给予签字会计师吴国民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法律服务机构君泽君律所未能按要求对天能科技销售合同进行审查和风险提示,未对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事项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出具了重大遗漏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违反了《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223条所述情形。证监会拟决定:1、没收君泽君律所从事该业务的收入60万元,并处以120万元罚款;2、给予签字律师许迪、王祺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三、对保荐机构给予警告处罚的后续影响

新大地、天能科技两家公司虽迫于压力,主动提交终止发行上市申请,未实际发行并上市,但其进行IPO申报材料造假,相关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审慎核查,相关行为均已违反《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重扰乱了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秩序,发行人、相关中介机构及人员必须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对其依法立案调查和严肃处理,体现了证监会维护市场秩序、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决心。

上述对新大地、天能科技两起案件的处理中,南京证券、民生证券均被给予警告处罚。根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保荐机构被处以警告处罚,将对其增加新的业务种类、设立或收购证券经营机构、发行股票或债券等产生重要负面影响;也将对其证券公司分类评价结果产生重大影响,从而导致其缴纳更多的投资者保护基金。保荐机构将会为其违法违规行为付出沉重代价。

证监会维护资本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打击违法犯罪的态度是坚决的、一贯的,对于通过造假、欺诈等手段骗取发行上市、扰乱证券市场正常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必将严厉打击。希望其他拟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引以为戒,忠实履行职责,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华锐风电立案情况

华锐风电涉嫌虚增收入、虚转成本、虚增利润等违法违规行为,证监会已对其正式立案,目前正在调查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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