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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证监会出台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指导意见

2013/9/2 [业内]

国务院国资委和中国证监会30日联合出台《关于推动国有股东与所控股上市公司解决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推动国有股东与所控股上市公司解决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保护各类投资者合法权益,推动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指导意见》明确了解决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的有效途径,即:通过业务范围与边界的划分,为解决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奠定基础;按“一企一策、成熟一家、推进一家”的原则,最终将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纳入同一平台(这一平台可以是上市公司,也可以是非上市公司);通过建立健全内控体系,规范必要的关联交易,并公开披露相关信息;国有股东要对存在的同业竞争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并积极履行承诺,对于因客观原因确实不能履行或需要作出调整的承诺,要提前向市场做好公开解释并提出相应处置措施。

《指导意见》还特别提出了培育注资模式,即有条件的国有股东在与所控股上市公司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可利用自身品牌、资源、财务等优势,按照市场化原则,代上市公司培育业务。上市公司在获得股东大会授权后,可与国有股东约定业务培育事宜,上市公司对培育业务有优先受让权。

“两部门以服务实体经济为根本出发点,为促进国有股东与所控股上市公司持续发展,在《指导意见》中提出培育注资这一模式。”国资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国有股东与所控股上市公司,既是相互独立的市场主体,又是有着共同发展战略和价值取向的利益共同体,二者之间紧密联系、相互依存。因此,国有股东与所控股上市公司之间在战略、产业上实现协同发展,资源配置上相互支持,既是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现实需要,也符合我国资本市场发展要求。

上述负责人表示,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证券市场对其盈利能力、风险管控等方面均有更高要求,特别是一些具有发展前景但短期尚难盈利的业务、项目,或者一些短期尚不具备上市条件的并购项目,上市公司可能不便直接参与,而国有股东具有代为培育的条件。从国资委对香港资本市场和境内市场部分中央企业和所控股上市公司的培育注资的实践调研情况看,这一模式得到了投资者的广泛认可。

《指导意见》要求,国有股东要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配合所控股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和内幕知情人登记,防控内幕交易。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和证券监管机构,应以服务实体经济为根本出发点,充分尊重企业发展规律和证券市场规律,不断改进工作方式,完善监管手段,形成政策合力,推动国有经济和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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