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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查处尤利丰等人超比例持股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案

2014/1/28 [业内]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监控发现的线索,2012年5月,证监会对尤利丰通过“尤利丰”等5个账户买入福成五丰(600965)股票超过5%未按规定披露持股信息案立案调查。2013年2月16日,证监会对该案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尤利丰、尤利芹、尤丽丽、闫春杰、马素平等五个证券账户均由尤利丰直接操作。2011年11月至2012年2月期间,尤利丰通过其操作的五个账户持续交易了福成五丰,在2011年12月22日合计持有福成五丰15,735,035股,占该股总股本的比例为5.63%,首次超过5%的比例,2012年2月8日合计持有福成五丰股份比例均超过5%,其中2012年1月31日合计持股比例达到8%。根据公开信息,未发现尤利丰等人就上述账户合计持股达到规定比例事项请上市公司履行公告程序。

尤利丰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关于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达到规定比例时应依法定程序公告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的违法行为,据此对尤利丰给予警告、并处以人民币3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调查情况显示,尤利丰与另四个账户的名义持有人为亲属关系,尤利丰长期关注福成五丰股份走势,在2011年11月、12月份期间其关注到福成五丰股价走低,遂提议另四个账户名义持有人一起买入,五个账户主要由尤利丰直接操作,尤利丰本人称其超比例持有福成五丰股票的行为系其不懂法、无知造成的,并愿意缴纳罚款,承担行政处罚责任。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指出,《证券法》第八十六条设定大宗持股信息披露制度,其目的主要是使广大投资者能够在公司的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时,及时了解相关信息,并基于这种信息作出相应的投资判断。这一制度还有利于防止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恶意收购等市场违法、不当行为,保障上市公司稳定和持续经营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此外,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还提醒广大投资者,根据《证券法》第86条披露持股信息时需要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主体不仅包括直接持股的单一主体,还包括“通过协议、其他安排”共同持股的一致行动人,其持股比例合并计算。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提高持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提高市场透明度,防止通过一致行动规避《证券法》中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和强制要约收购义务。投资者在证券交易过程中,应当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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