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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重组监管新信号:除金融外20%红线取消

2018-09-25 [业内]

  910日证监会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中的经营性资产进行问答。具体来说,面对用股权支付方式收购少数股权的交易类型,证监会要求应该满足两项条件:一是买卖双方属于同产业链,二是交易后净利润不能来自报表以外的投资收益。

  此次放开了对非金融企业收购少数股权触及20%的红线,是对产业并购的鼓励;同时强调交易完成后净利润的来源,是盯防利用并购来美化财务报表的行为。

  自此前证监会对并购重组的调价机制进行修订以后,这次对“经营性资产”的适用范围重新进行解答。

  其中第一点,证监会要求,少数股权与上市公司现有主营业务具有显著的协同效应,或者买卖双方属于同行业或紧密相关的上下游行业,通过本次交易一并注入有助于增强上市公司独立性、提升上市公司整体质量。

  证监会表示,少数股权收购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需拥有具体的主营业务和相应的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情况。

证监会另外指出,若标的为金融企业,需符合金融监管机构及其他有权机构的相关规定;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对应的营业收入、资产总额、资产净额三项指标,均不得超过上市公司同期合并报表对应指标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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