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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修订上市基金流动性服务业务指引

2018-12-25 [业内]

为进一步提升上市基金流动性,规范基金流动性服务业务,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基金流动性服务业务指引》(上证发〔201548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基金流动性服务业务指引》,并自20181221日起施行。

指引明确,做市商分为主做市商和一般做市商。上交所对主做市商和一般做市商实施差异化管理。主做市商可以申请为基金产品提供主流动性服务或者一般流动性服务;一般做市商可以申请为基金产品提供一般流动性服务。上交所对主做市商在资格管理、评价等方面的要求更为严格,同时对主做市商进行适当激励。

指引同时明确,可以申请成为做市商的专业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商业银行、保险机构、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等专业机构及其子公司;上交所认可的其他专业机构。

专业机构申请成为做市商,须符合下列条件:具备开展流动性服务业务所需的专业人员和技术系统;以自有资金开展流动性服务业务;制定完备的流动性服务实施方案、风险控制制度及有关内部管理制度;过去一年内未因流动性服务业务的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行政处罚;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同时,专业机构申请成为主做市商的,还须通过上交所组织的专项检查。

做市商提供流动性服务,应当指定专用证券账户和对应的交易单元,并向上交所备案。专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提供流动性服务以外的用途。做市商变更上述指定证券账户的,应当提前15个交易日向上交所备案,经上交所确认后实施。

此外,指引明确,做市商应当具备符合要求的技术系统、风险控制制度、动态风险监控系统,确保提供流动性服务风险可测、可控。主做市商应当建立压力测试机制,并按季度向上交所提交压力测试报告。上交所可以对做市商的风险管理、交易行为及相关系统安全运行等情况进行监督,并进行现场或者非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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