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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上交所就科创板配套细则征求意见

2019-02-02 [业内]

1月30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同时就《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

同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就《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承销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等6个配套细则公开征求意见。

文件相关要点如下:

1. 科创板允许存在未弥补亏损、未盈利企业上市,允许双重股权架构企业上市,允许满足CDR发行条件的红筹架构企业发行CDR同时在科创板上市;

2. 上市条件包括市值、现金流、销售收入等多维度指标;

3. 科创板主要面向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

4. 取消直接定价方式,全面采用市场化的询价定价方式;

5. 注册发行程序为上交所审核、证监会注册的程序;

6. 设置“保荐+跟投”的创新性制度,设定一定限售期;

7. 发行人核心技术团队所持原始股适当延长锁定期,允许上交所对创投减持比例进行一定探索;

8. 适当放宽涨跌幅限制,上市后前5天不设涨跌幅,第6天起设20%涨跌幅限制;

9. 科创板设有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个人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的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并参与证券交易满24个月;

10. 允许公募基金专门发布科创板相关产品;

11. 科创板上市公司需要对业绩、行业风险、科研投入等进行信息披露;

12. 简化退市程序,取消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程序,应当退市企业直接终止上市,新增交易类、规范类退市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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