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 / English

财政部印发《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

2019-02-02 [焦点]

1月30日,财政部印发了《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

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及相关应用指南内容予以整合细化,形成了《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进一步明确企业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如何适用现行企业会计准则。

《规定》分别对永续债发行人和持有人的相关会计处理进行了明确规定。

对永续债发行人,《规定》对永续债应分类为权益工具还是金融负债做出了进一步的明确,强调永续债发行人在具体分类时,应当根据第37号准则规定同时考虑到期日、清偿顺序,以及利率跳升和间接义务等因素。

对永续债的持有人,《规定》分别针对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和暂未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两种情况下的持有人的会计核算进行了明确规定。

法律声明|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 沪ICP备17001450号-1 众华会计事务所版权 ©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