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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

2019-04-20 [焦点]

    近期,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印发了《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41日至202112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4月18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就该规定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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