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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出台全国首部实施《外商投资法》决定

2019-05-31 [焦点]

5月23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贯彻实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决定》,这是全国首部贯彻实施《外商投资法》的决定。

《决定》共有六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是关于废止《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条例》的规定。这个《审批条例》制定于1996年,对于有效管理外资、服务外企发挥了重要的法制保障作用。《外商投资法》全面建立了“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审批条例》的主要制度不再具有上位法依据,主要内容已经不符合《外商投资法》的精神。为此,《决定》明确自202011日起废止上述《审批条例》。

第二条是关于上海市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与《外商投资法》不一致条款的适用问题。《外商投资法》是中国在外商投资领域的基本法,按照法制统一的要求,上海地方性法规中与该法不一致的条款,均应停止实施。

第三条是关于授权政府制定政策措施的规定。在外商投资促进和便利化领域,市政府可以制定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区人民政府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这些政策措施应当有利于积极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规范外商投资管理。

第四条是关于争取国家设立特殊经济区域或者实行外商投资试验性政策的规定。设立特殊经济区域或者实行试验性政策措施属于国家事权。根据本条的精神,上海应当积极争取国家支持,承担试点任务,积累开放经验,服务全国大局。

第五条是关于打造外商投资“三个环境”的规定。一是营商环境,将上海优化营商环境法治保障工作机制写入决定,体现长效机制;二是市场环境,体现实行“内外资一致”、开展公平竞争的原则导向;三是政策环境,《决定》要求,上海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依法平等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这符合《外商投资法》的精神,也体现了外商投资在准入后享受国民待遇。

第六条是关于人大监督的规定。《决定》要求市、区人大常委会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外商投资法》以及本决定实施情况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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