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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修订企业债券发行业务指引

2019-10-17 [业内]

10月10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及《企业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指引》,修订后的《指引》增加了弹性配售选择权和当期追加选择权等定价方式,相关规则将由国家发改委指导中央结算公司制定,并增加了债券发行前公告日期的弹性。在充分披露的前提下,给予发债企业一定自主选择权,增加发行额度和公告日期安排弹性,有利于提升企业债券的发行效率,有利于降低企业债券的发行利率和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本次印发的《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及《企业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指引》将自2019111日起执行,《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暂行)》《企业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指引(暂行)》同时废止。

本次指引修订工作主要围绕三个方面展开:

一是强化内控制度要求,严控发行环节相关风险,整合《指引》中发行参与人内控制度的有关要求,为内控制度设置独立章节,进一步凸显内控制度重要性,充分体现健全发行业务内外部监管要求,强化报告制度。

二是强化企业债券发行环节社会信用管理,实施失信联合惩戒,要求发行参与人按规定或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未履行规定或协议约定的相关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三是适应债券市场发行新形势,提高债券发行效率,根据市场参与各方需求,一方面赋予企业债券灵活的发行定价权利,发行人可自主选择设置弹性配售选择权或当期追加发行选择权;另一方面调整直接投资人申请标准,充分发挥直接投资人在企业债券发行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新修订的《指引》调整了直接投资人申请的标准,直接投资人的申请范围变更为“上一年度末AA+级(含)以上的企业债券持有量排名前30名的投资人和全部企业债券持有量排名前50名的投资人”,注重投资者对高信用等级企业债券投资和企业债券持券总量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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