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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

2019-10-29 [业内]

  为推进建设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证监会于1018日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重组办法》)。

本次主要修改内容包括:

一是简化重组上市认定标准,取消“净利润”指标。

二是将“累计首次原则”计算期间进一步缩短至36个月。

三是允许符合国家战略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资产在创业板重组上市,其他资产不得在创业板实施重组上市交易。

四是恢复重组上市配套融资。

五是丰富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协议和承诺监管措施,加大问责力度。

此外,明确科创板公司并购重组监管规则衔接安排,简化指定媒体披露要求。

  为配合《重组办法》顺利实施,修改后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同时公布。

  《重组办法》修改后,证监会将继续完善“全链条”监管机制,支持优质资产注入上市公司。同时,将继续严格规范重组上市行为,持续从严监管并购重组“三高”问题,打击恶意炒壳、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遏制“忽悠式”重组、盲目跨界重组等乱象,促进上市公司质量提升和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重组办法》施行后,尚未取得证监会行政许可决定的相关并购重组申请,适用新规;上市公司按照修改后发布施行的《重组办法》变更相关事项,如构成对原交易方案重大调整的,应当根据《重组办法》有关规定重新履行决策、披露、申请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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