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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修订《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2019-12-10 [焦点]

为适应近年来动产融资业务的发展,更好地提供动产担保登记公示服务,1122日,中国人民银行修订发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近年来,动产融资业务发展迅速,市场主体对于建立高效便捷统一的动产担保制度、提升企业融资可获得性具有合理需求。此外,在优化我国营商环境的背景下,有必要对标现代动产担保制度的国际最佳实践,进一步优化现有配套制度。为适应上述新形势和新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对原《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进行了必要的修订。

修订后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适应动产融资业务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在适用范围、登记协议、登记期限、责任义务等方面作出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一是在附则中增加其他动产和权利担保交易登记的参照条款,满足市场主体自发开展动产担保交易登记的需求,加强对各类登记行为的正面引导;

二是取消登记协议上传要求,提高登记效率;

三是将初始登记期限、展期期限下调为最短1个月,使登记期限的选择更加灵活便利;

四是增加融资各方法律纠纷责任义务条款,明确由登记方承担保证信息真实性的责任;

五是修订或新增债权人与质权人名称、注销登记时限、撤销登记、解释权限等其他条款,使表述更加规范、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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