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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机构投资者额度限制取消

2020-05-20 [业内]

境外机构投资者额度限制取消

来源: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编辑:众华

 

为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于57日发布《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明确并简化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要求,进一步便利境外投资者参与我国金融市场。

上述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落实取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下称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额度管理要求,对合格投资者跨境资金汇出入和兑换实行登记管理。

二是实施本外币一体化管理,允许合格投资者自主选择汇入资金币种和时机。

三是大幅简化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收益汇出手续,取消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投资收益专项审计报告和税务备案表等材料要求,改以完税承诺函替代。

四是取消托管人数量限制,允许单家合格投资者委托多家境内托管人,并实施主报告人制度。

五是完善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风险及投资风险管理要求。

六是人民银行、外汇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按照同日公布的政策问答,对于原仅拥有QFIIRQFII资格的合格投资者,默认原QFII托管人或原RQFII主报告人为主报告人,无需重新办理登记。如有调整的,应在调整后10个工作日内委托新的主报告人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对于已经同时拥有QFIIRQFII资格的合格投资者,应在新规实施后30个工作日内指定一家托管人为主报告人,并在指定后10个工作日内委托该主报告人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规定实施后,对于仅拥有QFII资格的合格投资者汇入人民币开展境内证券期货投资,或仅拥有RQFII资格的合格投资者汇入外币开展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无需重复申请新的产品或业务编码,托管人可沿用该合格投资者原有的产品或业务编码,按新规要求为其开立相应的账户、办理资金汇兑并进行国际收支申报。对于已同时拥有QFIIRQFII资格的合格投资者,其产品或业务编码的使用沿用原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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